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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州市農信聯(lián)社信貸員違法放貸1700余萬,二審上訴稱系單位犯罪

2020-05-19 11:01:51 和訊銀行 

  近日,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,對林州市農信聯(lián)社信貸員違法放貸1786萬元維持原判,判處有期徒刑5年2個月。

  裁定書顯示,被告人李某生,男,1971年出生,原林州市農村信用合作聯(lián)社職工。因涉嫌犯違法發(fā)放貸款罪,于2018年11月29日被抓獲。

  經查,2013年以來,王某等人以林州市宏旺農林牧科技有限公司名義,多次提供虛假手續(xù)、虛構貸款用途,向林州市農村信用合作聯(lián)社東姚信用社申請貸款。時任林州市農村信用合作聯(lián)社東姚信用社信貸員的李某生,未嚴格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(yè)銀行法》、《貸款通則》等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對王某借款申請、借款用途等要求進行調查、審查,違法向王某等人發(fā)放貸款共計1786萬元。

  林州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,被告人李某生身為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(guī)定發(fā)放貸款,數額特別巨大,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(fā)放貸款罪。判處李某生有期徒刑5年2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。

  宣判后,李某生提出上訴稱該案系單位犯罪,應認定其為從犯。

  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本案所涉違法發(fā)放貸款的行為并非集體研究決定,李某生作為信貸員,直接負責貸款發(fā)放的調查等具體工作,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。裁定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
(責任編輯:邱光龍 HF05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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